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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 企业七种情况可享优惠

[ 闽北日报 ] [ 2007-12-12 09:03:51 ]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王宇、李延霞)1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等品种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此外,实施条例对符合技术创新要求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条例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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