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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政办〔2008〕74号

[ 市政府办 ] [ 2008-08-07 15:55:48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抢救、保护我市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2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古籍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代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创造力,是中华文明延绵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古籍,不仅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海峡西岸绿色腹地和推进文化强市建设,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古籍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市各图书馆组织力量,对古籍进行了整理,并出版了《南平市古籍文献联合目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现存家底还不清,特别是民间古籍情况不了解;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有些珍贵古籍流失。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刻不容缓。各县(市、区)、各部门、社会各界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我市的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机制,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十一五”期间,大力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对全市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也可纳入普查范围,不断完善南平市古籍联合目录,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南平市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命名“南平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全面保护我市古籍。
三、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8年起,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用3到4年时间,开展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2008年重点普查一、二级古籍,建立全市古籍登记制度,做好普查试点工作;2009年完成二级及其以下古籍的普查;2010年,汇总普查成果。对普查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在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南平市图书馆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县(市)图书馆负责本县市范围内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民族与宗教、文物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市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县(市)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市图书馆负责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和完善古籍联合目录。
(二)建立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南平市珍贵古籍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择优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名录。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也可建立珍贵古籍名录,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按照《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建设一批古籍标准书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经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命名为全省或全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应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全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每三年命名一次,并定期进行评估、检查,择优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充分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要面向青少年开展中国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教育,培养爱国主义情怀,提高科学文化素质。
四、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文化与出版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族与宗教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与出版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增加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将保护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培养古籍保护人才。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培养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人才。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在职培训。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落实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办法。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古籍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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