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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的通知
南政办〔2008〕87号

[ 市政府办 ] [ 2008-08-07 15:56:1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精神,现对全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作出以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县和县级市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然村、片村以及街、路、巷、住宅区、商住大楼等的命名、更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市辖区(延平区)乡镇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自然村、片村以及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市辖区城区范围内的街、路、巷地名命名和更名,由设区市民政局提出,经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新规划的城区道路、桥梁,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确定预命名名称时,应通知民政、建设、市政等部门一同参加研究。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立项时应使用预先确定的名称。因规划项目调整须更名,规划部门应通知民政、建设、市政部门一同讨论,予以更名。项目开工后,按地名命名程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六、新建居民住宅区、商住大楼、综合性大楼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功能建筑物(群)的名称,建设单位在确定其名称时应报当地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市辖区城区内报市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审核意见。
七、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跨两个县(市、区)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八、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审批。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九、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时,应说明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
十、注销、恢复地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因地理环境变化、城乡建设引起地名消失的,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及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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