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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普查要求,凡在我市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除军队、武警外),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被调查对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机构的具体要求,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进行普查,但对在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经济普查机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南平市及各县(市、区)经济普查机构举报电话: 南平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8873501 延平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8861500 邵武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6322723 武夷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5302922 建瓯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3730759 建阳市经济普查办公室 5822993 顺昌县经济普查办公室 7830291 浦城县经济普查办公室 2841003 光泽县经济普查办公室 7955109 松溪县经济普查办公室 2321691 政和县经济普查办公室 3336636 特此通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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