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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获4项税负减免

[ 闽北要讯 ] [ 2008-08-27 10:52:41 ]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自2008年7月1日施行。(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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