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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南平市民族宗教局关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9 16:34

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制定《南平市民族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南平市民族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和《南平市民族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制度,请认真执行。



主题词:民族宗教 信息公开 制度 通知

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09年8月7日印

南平市民族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一、公开范围

我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2、各类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民族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统计信息;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工作动态;

9、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南平”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网址为http://www.np.gov.cn)。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中国南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此外,还可采用召开情况通报会,设立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南平市民族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等途径向我局申请获取。我们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 受理机构
    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9-8398181
    传真号码:0599-8398090
    通信地址:南平市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广场西路79号南林写字楼2号楼B507室
    邮政编码:354200
    电子邮箱:8398181@npmz.mail.139.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南平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2、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所填写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即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经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应在登记回执中说明。
    5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申请
    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本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南平市民族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2、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3、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4、 本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5、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3)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 
     6、与有关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7、各科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8、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9、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对“不予公开”的应注明其理由。
    10、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11、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12、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13、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O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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