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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
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刻领会持续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是巩固我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成果和争当生态文明建设“优等生”的必然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存在的禁养区清除不彻底、粪污处理不到位、资源化利用认识不足、还田(园)利用措施不规范、土地消纳承载力不足等短板和问题,坚决杜绝盲目乐观情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巩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成果,推进畜禽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全面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

各县(市、区)要按照“控规模、调结构、增效益”的原则,以及畜牧业发展规划与规划环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报告》要求,严格落实点、线、面总量控制,进一步优化养殖布局和产业结构。

禁养区内,各县(市、区)要于20239月底前摸清底数,依法拆除或关闭畜禽养殖场,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在划定禁养区前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加强对已关闭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巡查监管,严防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反弹回潮。

可养区内,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种养结合、以地定养”,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重点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养殖,推动建设现代化养殖基地,促进畜牧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严把生猪规模养殖项目审批关,在满足生猪产能调控的前提下,鼓励现有规模养殖场做强做大做优,加快实现产业提档升级,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制定全市生猪养殖产业提升5年行动计划。

2024年底前因地制宜制定散养畜禽管理制度,在现有法律框架和政策范围内,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帮扶监管,规范散养畜禽养殖行为,严禁污染环境。

三、全过程削减畜禽粪污产生量

全面落实“一禁、二表、三分离”,从源头、过程、管控全方位入手,促进畜禽粪污减量化。源头上,要推进养殖场标准化建设,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含尿泡粪),不符合源头减量要求的要限期改造提升。过程中,要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采用节水式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漏水。管控上,要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畜禽养殖场要细化雨污分流措施,液体粪污应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采取密闭措施,做好安全防护,输送管路要合理设置检查口,检查口应加盖且一般高于地面5厘米以上,防止雨水倒灌。

2023年底前,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实现按标生产,生猪规模养殖场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养殖场要积极采用科学饲料配方和饲养管理技术,提高畜禽对饲料的利用率和吸收率,不使用和购买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以及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四、整体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

严格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等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在2023年底前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地环境承载力,配备与设计生产能力、粪污处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和安全防护要求,推动液体粪污贮存发酵、固体粪污堆肥、资源化利用设施“三提升”。

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方面,畜禽养殖场要建设满足液体粪污处理容量的贮存设施,配备必要的输送、搅拌等设施,扩大设施贮存容积,做好防渗、防溢流,敞口式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低于180天;密闭式贮存设施贮存周期不低于90天;沼气工程发酵产生沼液用于还田利用的,宜通过敞口或密闭贮存设施进行后续处理,贮存周期不低于60天。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建设2套以上贮存设施交替使用,在沼液储液池内安装自动液位计,实时监控沼液存量,防止利用雨天偷排漏排。大力推广异位发酵床处理粪污,发酵床建设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头生猪;强化运行监管,避免出现“死床”,实现粪污零排放。

固体粪污堆肥设施方面,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处理固体粪污,原则上采用高温堆肥(5565℃)或超高温堆肥(80℃左右)发酵,反应器、槽式、条垛式(覆膜)发酵时间分别不少于5天、7天、15天;采用沤肥的,发酵时间不少于60天。

资源化利用设施方面,因地制宜、科学配套建设田间(林间)贮存池、输送管道、自动化喷灌等还田利用设施,促进畜禽粪污高效利用。

五、推进液体粪污科学规范处理

(一)规范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粪污资源化利用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经济、最有效的处理方式,各县(市、区)要统筹兼顾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要求,把“全量利用”原则作为粪污治理工作重点,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液态粪肥还田利用过程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不能将液体粪污作为肥料利用和作为灌溉水利用混为一谈,粪肥利用不能简单套用污水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防把施肥当排污。到2023年底各县(市、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3%、粪污处理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到2025年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粪污处理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指导资源化利用模式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完善“一场一策”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通过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科学确定液体粪污资源化利用路径,并督促养殖场加强日常台账登记管理。

(二)规范资源化利用实施过程。采取粪污还田利用模式的,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畜禽粪便还田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充分腐熟、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的目的,确保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数量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粪肥还田利用量以满足作物对营养元素的需要为标准,做到适时适量施肥,以保持或提高土壤肥力以及土壤活力。粪肥的使用不应对环境和作物产生不良后果,施用方法、施用时间、还田限量等应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要求,要区分作物种类、不同生长周期,做到全地块覆盖合理利用、均匀施用,严禁超量利用和雨时施用,施用过程中粪肥不得形成地表径流直排外环境;若出现超量利用和雨时施用,视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若出现超量利用和雨时施用造成粪污外排的,视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配套消纳地要根据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等,减少雨水冲刷影响。对配套消纳地不足的养殖场应采取达标排放、异位发酵床、减少存栏量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等方式,其中达标排放模式应将固液分离后液体粪污进行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

(三)规范资源化利用末端监管。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排放口,其中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生猪养殖量)的养殖场消纳地尾水排放口,以及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和C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在线监控与视频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于2023年底前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排放限值的一半,其中COD200mg/L、氨氮40mg/L、总磷4mg/L。同时,坚决守住“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底线,坚持属地流域水体污染不加重、水质类别不降低、出境断面和汇入上一级河流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不增加的“三不”原则,以水生态环境承载力为核心,科学制定具体流域排放限值,若环境无法承载,应当通过削减养殖量、提升尾水回用率等方式确保流域水质不下降。

六、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评估制度

严格落实省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明确监测范围、监测频次、监测指标,组织加强环境监测,对超过配套土地承载力、汛期污染强度大、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养殖场(户)及时进行预警。

在监测范围方面,指导各地对养殖场(户)周边上下游水体实施日常监测;开展典型样地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通量监测,评估畜禽养殖面源污染入水体负荷和时空分布等。

在监测频次方面,按照每月不低于15%的养殖场(户)比例开展日常监测,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适当加密监测频次。按年度开展典型样地监测评估。

在监测指标方面,监测水常规污染物、重金属以及抗生素污染物。到2023年底前,全面开展典型样地监测评估。

七、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帮扶

(一)加强业务培训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紧密配合,指导帮扶各县(市、区)结合高素质农民培训,组织畜禽养殖场开展农业、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积极推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模式、指导健全资源化利用台,同时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引导畜禽养殖场规范消纳畜禽粪污,有序利用。

(二)加强监督帮扶

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以及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的养殖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管理。以县域为单位,统一聘请第三方公司,对生猪、牛规模养殖场进行重新评估,其中对改变原环评设计粪污处理方式的,坚持“以地定养”的原则,主动按照改建后项目类别依法开展环评;对不改变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方式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按规定免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告知;对不扩大规模、不新增用地用林等的养殖场所改造或重建,各有关部门予以简化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生猪养殖场申请增栏扩养的,依据第三方公司评估结果并提请市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畜禽规模养殖场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参评范围,参照有关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场生态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对畜禽养殖场在两年内均被评为“优秀”的,优先支持增栏扩养。同时,建立联合奖惩“一张网”,被评为“不良”信用等级的实行联合惩戒,参照《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等文件要求,已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或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的畜禽养殖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原有惠企政策或补助。对畜禽养殖场在两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多次处罚且整改不到位造成下游流域水质下降的,属地人民政府可调减其养殖指标直至关停退养。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至少深入3个县(市、区)开展资源化利用指导工作,全年覆盖所有县(市、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指导服务覆盖面不少于25%,全年覆盖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

(三)加强执法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结合“清水蓝天”等专项执法行动,强化“测管联动”,相关部门每年联合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且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或粪肥超量施用且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对拒不改正的超标排污行为,依法启动按日计罚;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对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等情形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放污染物等严重违法排污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查办;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环境问题,移送或函告当地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为:加强养殖档案和耳标管理、免疫和检疫、种畜禽经营、兽药饲料经营、私屠滥宰等环节监管,依法依规打击畜禽养殖的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根据畜禽养殖场(户)环评与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备案结论,以及资源化利用有关规定要求开展规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自然资源、林业、水利、供电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河道与用电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好属地责任,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八、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畜禽养殖场须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作为养殖档案的重要内容,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粪污去向不明的,视为未利用。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托省生态云平台,于2023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的信息化建设。

九、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试点

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生态缓冲带、氮磷高效生态拦截净化设施等建设,推动解决雨水冲刷导致的汛期水环境问题。

鼓励发展第三方服务,建设粪肥集中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区域内粪污生产商品有机肥;推动大中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有机肥生产基地、沼液消纳基地等建设,形成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链条服务。探索运用高效、管用的技术处理处置粪污。各县(市、区)要积极鼓励扶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221号)要求,围绕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确立的金融支持重点任务,予以绿色信贷支持。

十、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落实

严格监督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推动落细落实防治措施。

对工作严重滞后、群众反复投诉、突出问题久拖不决的,强化问责问效。对水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汛期污染强度大的区域,结合省级溯源分析结论及现场监督帮扶要求,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通报、约谈、红黄牌警示等措施。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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