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25年南平市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坚决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着力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提高种粮效益,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撂荒山垅田复垦种粮
安排资金100万元(其中:市本级承担50万元,县级承担50万元),引导撂荒的山垅田复耕种粮,推进山垅田集中复垦种粮。对登记在册(依据2023年农业农村部下发的“未耕种”图斑摸排核实形成的2024年1月具备复垦条件的撂荒地基础台账)的撂荒山垅田,新复垦种粮面积在10亩以上的种植户(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每亩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200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二、支持新增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土地种粮
市本级安排资金150万元,引导耕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集中。对2025年新增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土地种粮1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100元。
三、支持发展双季稻、再生稻规模化生产
市本级安排资金180万元,引导耕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集中。其中:安排资金65万元,对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100元;安排资金100万元,对种植再生稻2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100元;安排资金15万元,对2025年新增种植再生稻3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催芽肥最高补助10元。
四、支持水稻机插秧和农业低空经济发展
市本级安排资金30万元,对当年度未享受过省上财政补助的单个农机服务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水稻机插秧面积在2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最高补助20元;使用无人机开展水稻飞播面积在2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最高补助20元。
五、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市本级安排资金200万元,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维修养护等。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指标经验收核定后,符合质量要求的,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
六、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
市本级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建立完善市县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根据全市农业用种数量和自然灾害发生等风险情况确定储备量,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粮食。全市储备16万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需种量,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和应急扩种粮食。鼓励开展水稻种植(制种)政策性保险,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保费补贴比例为35%、35%、5%、5%,农户自行承担保费20%。列入全国产粮大县的县(市、区),市县财政承担的保费由省级财政补助。
七、支持粮食品牌创建
市本级安排资金20万元,支持和鼓励粮食生产、加工经营主体争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对2025年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书的粮食类生产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产品最高1万元的资金补助。
八、支持种业创新发展
市本级安排资金70万元,支持和鼓励育种创新,对2025年通过国家审定的粮食品种,给予每个品种一次性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2025年新增种植杂交水稻制种3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一次性制种施肥最高补助10元;对2025年获得省级以上“育繁推一体化”的育种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对2025年在我市发展水稻制种面积达到1万亩的育种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若制种面积每增加0.5万亩的,再给予0.5万元奖励。
九、鼓励农林类大学生来南发展
大力开展“到南平去、助乡村兴”活动,吸引农林类大学生来南平全过程参与粮食生产等乡村振兴实习实训,制定出台毕业生来南平发展奖励政策。鼓励各县(市、区)乡村振兴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提供就业岗位,吸纳农林类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各县(市、区)要结合人才政策,有针对性出台住房、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
十、鼓励出台县级配套政策
各县(市、区)要结合各地实际,加大财政投入,在支持撂荒山垅田复垦种粮、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流转种粮、烟稻轮作、花稻轮作、双季稻与再生稻规模化生产、种业创新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持续实现“总面积、总产量、亩单产”三增长的目标。在聚焦扶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加大农机 社会化服务力度,鼓励成立农机联合社和农机服务联合体,加快发展面向小农户和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的托管服务。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以2025年1月1日为起算基准日。该政策由南平市农业农村局和南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