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企业、团体:
《南平市“迎宾客引人流 促消费促发展”激励奖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激励奖补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平市《“迎宾客引人流 促消费促发展”工作方案》精神,更有效地调动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南各单位,在南金融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在南院校,医疗、卫生机构,新闻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在外乡贤,各类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及市民个人积极性,对上述主体吸引域外人员(以迎宾客每团体30人以上且在南平市住宿一晚为评价起始标准)来南平开展会议展览、休假疗养、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比赛竞赛、文化演出、研学团建、经贸展销、节庆活动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推动流量经济转化为增量经济,助力南平绿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社会主体奖补政策
第二条 本奖补政策适用于行业协会,商会,在外乡贤,各类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市民个人等主体,旨在鼓励其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吸引域外人员来南平开展各类活动,对在促进消费、带动产业发展等方面表现优异的主体给予相应奖补,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第三条 市域外人员引流专项奖励。市级在各县(市、区)奖励的基础上,对组织市域外人员来南平开展会议展览、休假疗养、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比赛竞赛、文化演出、研学团建、经贸展销、节庆活动等,并在南平市住宿的主体(旅行社组织的纯旅游团体,不纳入本政策的奖励范围),根据符合条件的数量统筹安排奖励兑现,具体标准如下:每人每晚奖励15元,连续住宿2晚以上的按累计住宿天数计算奖励,单个主体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单场大型活动专项奖励。鼓励市场主体在我市举办各类大型活动或会议。对单场参与人数达200人及以上的,在享受引流专项奖励的基础上,按参与人数给予每人10元奖励。对于单场参与人数达200人、在省级及以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活动,由南平市“迎宾客”工作小组在合法公平的前提下,按程序确认激励办法。
第五条 各主体在活动结束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作为工作开展依据。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受理申请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南平市“迎宾客”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迎宾客”办)。市“迎宾客”办收到各县(市、区)报送材料后,联合各宾客类别牵头部门共同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后按程序公示及拨付资金。
第六条 对2025年组织开展“迎宾客引人流 促消费促发展”工作(以下简称“迎宾客”工作)成效突出的1个单位和10名个人,分别给予10000元、1000元现金奖励。
第七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强化审核把关,严格核查“迎宾客”工作的真实性,市“迎宾客”办要对相关佐证材料进一步审核把关,确保奖补资金使用规范,严防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 各县(市、区)、市直及在南单位激励措施
第八条 按年度实际招引总量,对各县(市、区)予以奖励。计算方式为:根据各县(市、区)招引人次占10个县(市、区)招引总人次的比例,从年度县(市、区)240万元奖励总金额中分配相应奖励金额。同时,对“迎宾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2025年综合(三争)考评正向激励中予以加分。
第九条 按年度实际招引总量,对市直及在南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次15元,单个单位年度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迎宾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2025年综合(三争)考评正向激励中予以加分。对市教育局、商务局、文旅局、体育局、总工会、市委党校、武夷旅游集团等单位实行独立考核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2025年全市“迎宾客”工作中成效突出的个人或集体,予以全市通报表扬。各县(市、区)、市直及在南单位获得的奖励作为“迎宾客”工作开展经费,为各类主体在我市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便利条件。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同一批次团体仅可通过一个渠道申报一次,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招引的,不纳入社会主体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住宿奖补若同时符合本文件规定及市本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不与上级同类政策冲突)。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起开展的“迎宾客”工作,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迎宾客”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