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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平市武夷新区中心城区、建阳城区景观
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阳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武夷新区中心城区、建阳城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5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武夷新区中心城区、建阳城区

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武夷新区中心城区、建阳城区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与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夷新区中心城区建阳城区范围内的景观照明设施。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利用人工光源在户外公共空间实施的照明,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装饰照明、广场及公园照明、绿地及自然山体照明、沿江及公共设施装饰照明、大型灯光秀等。

第三条 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坚持市区一体化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各负其责的原则。城市管理部门是景观照明的主管部门,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文旅、武夷新区管委会、供电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规划编制应与其他专项规划协调衔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五条 设置景观照明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 

(二)与周围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与建筑性质及功能相符;

(三)科学配置亮度与色彩,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四)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构)筑物、设施的结构安全;

(五)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

(六)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和其他重要标志灯的正常使用

(七)不得将灯具直接敷设在文物建筑上,在文物建筑周边安装的要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开展新、改、扩建景观照明工程方案的联合审查。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划拨或出让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要在规划条件及合同中明确景观照明设施建设要求。

第八条 发改部门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各自权限内景观照明建设项目(如城市地标亮化、公共区域照明工程)进行审批或备案,严格审查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产业政策符合性等。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景观照明的光污染防治和监管工作。

第十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项目实施监管,结合日常工作对房屋市政项目的景观照明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文旅部门负责对景观照明方案中文化内涵融入、文物保护、旅游资源整合等内容提出建议,确保景观照明方案与旅游发展、文化保护等需求相适配。

第十二条 供电部门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电力供应,做好用电报装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城市景观照明工程项目配电电源接入、提供接入点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政府投资景观照明实施应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南政办〔202030号)执行。

第十四条 景观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景观照明设施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必须具备防尘、防水、防火、抗风、防漏电、防雷、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在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七条 承担景观照明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包含景观照明设施专项验收,并通知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参与。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财政含武夷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运行及维护管理费用按现行体制由财政部门统筹。非财政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原则上其运行及维护管理费用由管理或使用单位承担(建阳区已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景观照明设施除外)。

第二十条 维护管理单位对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设施资料档案和维修档案;

(二)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及时清理设施上的悬挂物等,保持整体整洁;

(三)有计划地对设施进行检查、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抓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不得随意改变用电线路用途,不得接入除景观照明设施以外的其它设施用电。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单位,是指具体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单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通过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的单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制定景观照明开启时间段。景观照明设施应接入集中控制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暂未接入的,开启时间段须与集中管控要求一致。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大型灯光秀演出安排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大型灯光秀等观演区域应设置隔离护栏、警戒线、警示标识等安全设施,演出期间,应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合理设置观众疏散通道。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加强对大型灯光秀演出现场及周边区域巡逻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导工作,预防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及时处置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人的意见。占用、迁移或者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费用,以及因占用、迁移或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恢复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景观照明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盗窃、损毁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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