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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根据省司法厅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南政办规〔2023〕8号)部分内容予以修订,具体如下:

(一)将第七点“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帮扶”第三小点“加强执法监管”中“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对拒不改正的超标排污行为,依法启动按日计罚;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对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等情形的,依法报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放污染物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协调公安机关介入查办”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将第四点“整体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中“发酵床建设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头生猪”修改为“发酵床建设容积不小于0.2立方米/头生猪”;第六点“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评估制度”中“按照每月不低于15%的养殖场(户)比例开展日常监测”修改为“按照每季度不低于5%的养殖场(户)比例开展日常监测”。

(三)将第五点“推进液体粪污科学规范处理”第二小点“规范资源化利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超量利用和雨时施用,视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若出现超量利用和雨时施用造成粪污外排的,视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表述予以删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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