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规定,总结南平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五个部分内容,所列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在“中国·南平”网站(http://www.np.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布。若有疑问或意见,可通过“中国·南平”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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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2021年我局认真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织密织牢全民医疗保障网目标,着力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医保基金绩效管理,筑牢医保基金安全屏障,不断提升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积极回应公众关切,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是围绕推动市委市政府和省医保局工作部署落实,统筹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紧密结合医疗保障工作职能,着力提升政务公开质量;二是严格按《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的通知》(南政办(2019)51号)要求,加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基金监管等方面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围绕群众关注舆情热点,及时公开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新增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等信息,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三是主动公开财政信息。推进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今年2月份向社会发布本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度财政资金预算,8月份发布2020年度财政资金决算。根据《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南财采〔2021〕3号)精神,及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南平分网发布采购意向公开相关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四是助力常态化疫情防控。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医保栏目”、“南平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发布最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最新工作动态,提高群众疫情防控意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截止2021年12月31日在“中国·南平”网站“医保栏目”发布信息共71篇。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我局未收到政府公开申请,无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情况
一是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制定印发《南平市医疗保障局突发事件敏感舆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南医保〔2021〕57号),围绕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南平市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严格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上网发布,加强信息公开审查力度,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二是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三是通过在线访谈等方式解读重大政策,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等,10月19日,我局领导应邀参加“中国·南平”门户网站的“在线访谈”,在访谈中介绍了我市药耗区域性谈判议价、药品集中采购跟招标采购的区别、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采集药的区别、“双通道”政策的解读以及 2022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缴纳方式等内容,积极推进政民互动。同时加强与《闽北日报》、大武夷新闻网、南平广播电视台的合作,在《今晚九点半》和《南平新闻》两节目开设“南平医保在线”栏目;通过“南平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本部门最新工作动态、医保扶贫政策解读等相关信息,切实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和对医保工作的满意率。
(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主要通过“中国·南平”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和“南平市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同时所有公开文件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清单送至图书馆、档案馆,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安排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平台管理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促;及时更新丰富公开信息,定期督查检查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成效性。
(五)监督保障落实情况
一是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我局绩效管理;二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印发《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南医保〔2021〕13号),按照“一事一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信息工作制度,填写《南平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报备单》,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上网发布,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业务科室政务公开工作认识不够到位,政务公开工作主动性、自觉性有待提高;二是医保政策专业性较强,政策解读的合理性、通俗化等有待改进。
(二)改进情况
(1)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拓展公开范围,深化公开内容,切实做到“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2)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系,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政务公开主动性和自觉性。
(3)加大政策解读力度,丰富解读形式。在通过文字解读政策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图解和视频解读等方式,进一步促进医保政策解读形象化、通俗化,努力增强解读效果,提升医保政策在群众中的知晓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