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职改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工作,充分调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促进南平药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药监[2003]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和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实际,对药学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专业、职务名称
(一)评审范围
1、市、县两级药检所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药学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本文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全市各类经济性质(所有制形式)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药学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本文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全市各类医药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专业的研究、情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本文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专业名称:药学、中药学
(三)职务名称:药师(中药师)、药士(中药士)
二、任职条件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医药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 药士(中药士)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基本胜任本专业领域一般技术工作。
3、药学(中药学)专业(包括药学相关专业,如临床医学、护理学、化学、生物学、食品工程学,下同)大、中专毕业,在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二) 药师(中药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专业经常性技术问题。
3、药学(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担任药士(中药士)职务5年以上的;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毕业,担任药士(中药士)职务2年以上的;药学(中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在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的;取得药学(中药学)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的。
三、评审组织和考核确认
(一) 评审组织
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医药企事业单位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组织和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聘任管理工作。
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南平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和委托,负责组建我市药学专业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并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成立相应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县(市)药学专业技术初级职务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 考核确认
凡符合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第二十九条、闽人发[2000]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可直接考核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应报送的评审材料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预审表》一式2份。
(二)《申报专业技术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简明表》一式十五份(表式附后)表中文字内容要打印,表格尺寸以A4[210nm(长)×297nm(宽)]复印纸为准,凡不符合上述尺寸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表》一式2份(市、县人事部门购买,用手写,字迹应工整)
(四)任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字数1500字以上,打印)
(五)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书等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
(六)报“士”晋升“师”级职务的人员需提供1份任现职以来至少二个年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和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业务考核登记表各1份。从2007年开始晋升“师”级职务需提供任现职以来的每年继续教育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七)申报药师(中药师)职务的,应提供任职期间聘约合同1份。
(八)在非公单位工作申报士级职务人员,应提交本人与单位鉴定的劳动合同1份。
五、其它要求
(一)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精神,为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的干扰,提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质量。各参评人员所在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前,应将经申报者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药学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7天以上(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推荐意见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符合以上要求,各县(市)药监局方可受理。
(二)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初审,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全面、规范,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上报。
(三)申报材料统一装放入牛皮纸制的“档案袋”内,并在档案袋封面逐一写明上报材料的清单。
(四)申报材料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材料不予使用。
(五)申报评审材料受理截止日期:2006年12月15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请各县(市)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六)评审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闽价[2002]费字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改办地址:南平市八一路421号,邮编:353000 ,联系电话:0599-8839700,联系人:张福辉 黄丽娟
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平市职称改革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