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及更改学历规定》的通知(闽药监〔2002〕文人630号)精神,结合全市药品监管系统的实际,对全市药品监管系统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在鼓励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提高学历水平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严格入学申报审批制度。审批手续按南平市药监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及更改学历规定》的通知(南药监〔2003〕009号)规定办理,具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局统一印制的《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申请表》一式三份,各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审批,并附请示函。请示函要注明本单位现有人员在职参加学历教育情况(包括人数、学习方式、费用支付方式)和拟报批人员、学习方式、学费总额及支付方式。
二、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的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一次单位补助。具体补助或费用报销办法: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根据经批准同意入学的“申请表”、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在单位按学费总额30%的比例报销(考前辅导费、旅差费、书籍费等由本人自理)。对进入药监系统之前参加学习的学费,单位不予报销;对进入药监系统之后参加学习的学费,所在单位给予报销学费部分的30%。
三、参加学历教育集中学习时间,按公假情况办理,但在办理请假手续时,需提供学校集中学习的依据。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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