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督查工作的通知》(人口厅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将督查工作情况于12月19日前书面报市局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