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平市药检所,邵武、建瓯、浦城药检所,市局各科室:
现将《南平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南平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全市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政、高效地履行职责,特制定以下药品监管工作纪律:
一、不准利用注册、发证、换证、认证、检验、稽查、办案等监管权力,谋取私利。
二、不准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药品监管工作秘密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技术、商业秘密。在执法监管过程中,监管对象是直系亲属或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要主动申明并申请回避。
三、不准办人情案,对违规违法的人和事有意或授意从轻处罚。
四、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宴请和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准在药品监管公务活动中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购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不准擅自参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举行的各种庆典活动,非公务着制服出入各种消费、娱乐场所,工作日午餐饮酒。
八、不准利用职便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私事要求,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九、不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或采取任何手段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扣物品,不出具有效票证。
十、不准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规定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包括合办、参股(含暗股、权力股)集资等方式,科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也不得从事生产、经营药品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效能告诫;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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