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经营企业:
随着药品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加强,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决定对持有《药工证》从业队伍进行一次整顿,经研究决定,委托市药学会对《药工证》持有者进行换证培训,培训考试合格者予以换发《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证》。从2004年元月1日起原《药工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持有者从业上岗的有效证明。有关培训安排事项详见2003年10月17日市药学会通知。请相互转告。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