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加强终止妊娠的药品管理,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二、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有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四、违反以上要求的,将根据《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药品使用单位和药品零售企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药品批发企业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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