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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032118号提案的答复

  

郭国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诊所药店的管理,保证农民用药安全的建议》提案,是个很好的提案。我局成立两年多来,坚持认真履行职责(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管理、技术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当地药业健康发展),把净化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摆上议事日程,作为整个药品市场整规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大农村市场的稽查力度,积极开展农村药品市场大检查工作。

目前我市农村药品市场问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原因:一是无证诊所药品质量令人担忧。全市有数百家无证经营的个体诊所和个体医(2002年南平市卫生局发出公示,取缔和吊销执照400多家的个体医和个体诊所),目前大部份仍在行医,其药品质量令人担忧;二是农村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全市176个村卫生所没有一名药学人员。(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及时与省医药学校联系,分别在延平区、浦城、建瓯、政和等县(市)开办药品函授中专班,以期提高药品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建瓯、政和已经开班,其他县(市)招生工作正在进行中);三是药品存放设施设备简陋等。我们将与有关部门一道,积极探索乡村诊所药品的管理方式,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关于药品统一供应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问题,在199981日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规定: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所用药品,应就近从药品经营企业或其延伸的经营网点采购;无药品经营企业的或延伸网点的,可经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乡镇卫生院所需药品和代为采购的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乡镇卫生院代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采购药品,除必要的合理费用外,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

目前,我们正在对农村市场供药模式进行探索,一些县(市)公司,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按地理位置,由经营部组织人员定期上门收单,通过客车托运等方式送货。同时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方面,一是引导药品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二是准备在条件好的乡镇卫生院做试点,对一些偏远的村卫生所,当地又无药品经营企业的或延伸网点,由卫生院代购,规范农村药品供应。

关于您提出的“把原来村所合理布局,医、护、药人员合理搭配”等等建议,不属我局职责范畴,但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

单位领导:蒋媚媚

联系人:祖智晶

联系电话:05998826765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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