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5月31日制定和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条件的通知》的规范性文件,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并已通过南食药监市〔2010〕61号文件印发和《南平市人民政府网》登载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公布。现将该文正本和起草说明一式伍份上报备案,请审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条件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当前县级以上城区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处于基本饱和状态,药品供应已能满足所在区域群众用药需求。为防止药品零售企业出现多、散、小的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无序竞争,根据《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要求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规定,省局适当提高了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条件。为此,我局依照省局《关于调整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条件的通知》(闽食药监市[201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经过
本通知由市场监督科组织起草,经办公室法制人员初核,办公室主任把关,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制定。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1、人员条件:在延平、建瓯、建阳、武夷山市城区经营处方药的单体零售药店,人员由原来一名药师(含中药师)、一名药士(含中药士)提高到一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一名药师(含中药师)及一名药士(含中药士)。在县城所在地城区经营处方药的单体零售药店应至少配备二名药师(含中药师)、一名药士(含中药士)。
2、经营场所条件:面积由原标准40平方米提高到60平方米。
3、管理条件:凡在县城以上城区新开办零售药店,必须配置一台电脑,实行软件电脑化管理。
4、负责人条件:在县城以上城区新办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必须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药士以上职称;乡镇、村新办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应至少取得《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或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他条件执行现行标准。
5、新老标准的衔接:《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其人员条件和管理条件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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