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意识,提高保密工作成效,确保本部门涉密资料、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保密工作规范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秘密载体保密
1.凡记载党和国家机密的各种载体均由局办公室机要人员实行专人管理,个人不得私自保存。秘密载体办理完毕应采用专柜保管,不得随意堆放,不得擅自携带。
2.工作人员经批准携带秘密载体外出的,须按照保密规定严格保管,不得丢失,保密信息不得外泄;因工作需要,需携带秘密载体出境、出国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市保密局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3.秘密载体应按有关规定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不得外传机密内容;对传阅范围、方式及地点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备案。
4.对本局文件、资料需设定密级等级的,须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随意设定。
5.凡借阅密级档案、资料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外传、控制、使用密级档案内容;复印密级文件、档案,须请示有关领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私自复印。
二、会议保密
1.凡会议讨论研究尚未决定对外公开的,涉及人事、财务等重大、敏感信息内容,不准擅自外传泄密。
2.有关会议发放密级文件、资料等,应及时交办公室机要人员保存,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通信、计算机保密
1.不得在固定、移送电话等即时通话设备上传递秘密信息。
2.凡保存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电子通信系统应严格管理、专人负责。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所记录秘密信息;同时,机要管理人员应做好秘密数据的加密工作。
(1)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实行专人负责,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2)涉密计算机的维修,涉密光盘的刻录,涉密信息的消磁,涉密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报废处理都必须采取安全保密技术处理后,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3)登入互联网应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由采集、上载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审,再送交分管领导审批,切实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4)加强对计算机设备特别是笔记本电脑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存储有涉密资料的便携式计算机和计算机存储介质(光盘、软盘、移动硬盘、U盘等)的保管,严防丢失和失密。
(5)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发现有危害国家信息安全和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涉外保密
1.工作人员公开发表文章或向新闻媒体投稿,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必要时,应当事先送有关部门审定。
2.会见外宾、出国、出境考察,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在与国外和境外的机关、团体、人员交往及海外亲友通信、通话中要注意“内外有别”,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得赠送内部发行的党刊、书籍。
五、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涉外活动和私人通话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人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和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10.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