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根据《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四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南食药监法〔2016〕169号)精神,现将我局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细化,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工作根据省局文件要求,任务分解详见附件4,完成时限为2016年10月底前。
二、县级局和县级局派出机构(所)完成本局及内设机构食品监管责任清单(附件1、附件2)编制工作,向社会公布,并书面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完成时限为2016年10月底前。
三、全市系统食品监管岗位责任清单(附件3)应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并在内部公布。
附件:1.XX(部门)责任清单格式
2.XX(部门)内设机构责任清单格式
3.XX(内设机构)岗位责任清单格式
4.市局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工作任务分解表
5.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以上附件电子邮件下发)
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7日
南食药监法〔2016〕178号关于实施建立四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机制的通知
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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