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国发〔2016〕5号、国发〔2016〕35号 、国发[2016]6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已取消的职业资格事项(见附件)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确保清理到位。

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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