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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实施细则》已于2017524,经市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基层监管机制、机构改革形势,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正确有效实施,促进法治工商建设和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市工商局)对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第三条 市工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各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市工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机构是主管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市工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的人事、效能机构及纪委监察部门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各内设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业务对口的原则负责专项业务执法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业务交叉或职能不清的,由本级机关负责人指定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市工商局应加强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督办和检查。
    第四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
    (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
    (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
    (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制度;
    (四)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制度;
    (五)实行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制度;
    (六)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七)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八)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
    (九)实行法治建设评价制度;
    (十)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十一)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十二)实行行政执法说情登记制度;
    (十三)实行执法监督函告制度;
    (十四)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五)市工商局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于每年115日前向市工商局书面报告上年度本辖区的工商行政执法工作,梳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辖区内的实施情况。
    市工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接受要求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如实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通知由市工商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执行职能科室以市工商局名义制发,并报送法规科备案;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书面报告由市工商局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评价、检查和核实。
    第八条 市工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备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公布。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在送合法性审查之前,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平台覆盖范围应当不小于所辖行政区域范围。
    市工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含有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政策性文件在门户网站公布,由文件起草制定部门负责及时公布。
    第九条 市工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核审。法制机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审监督。
经法制机构核审完毕退卷后,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并负责做好后续的具体实施、执行和归档工作。
    市工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制定本机关的案件核审流程和规范,推进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规范化。
    第十条 市工商局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统一执行省工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并作为实施行政处罚及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依据。
市工商局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通过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本机关和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工商局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之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由政策法规机构牵头组织办案机构配合实施。
    第十二条 市工商局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每年115日前向市工商局报送统计、分析报告,并将本辖区上一年度被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案件的目录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电子扫描件一并报送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汇总、统计、分析本辖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情况过程中,发现对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或者警示执法风险意义的案例的,可以通过内部情况通报、以案释法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提供执法人员学习参考。
    市工商局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流程。
    第十三条 市工商局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每年对本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类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按照省政府《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进行,从程序、事实证据、定性和适用法律、自由裁量、文书和立卷归档等方面对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政策法规机构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法规机构也可以根据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安排,单独或联合本局职能机构组织实施。
    市工商局应当每年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案件回访、异地互查等形式进行。单位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被抽查的数量不得少于12卷,其中行政处罚类案卷不得少于8卷,行政许可类案卷不得少于2卷,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类案卷不得少于2卷。案卷数量不足的,全部进行评查。
    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其行政执法案卷必须全部进行评查。行政执法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该类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全部进行评查。评查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被评查出问题的单位应当在评查情况通报后10日内向评查单位提交整改措施报告。
    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督促行政执法信息依法公示、公开,加强执法文书说理性,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六条 市工商局及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新制定、修订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或者对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由所涉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执行职能机构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联合组织实施。
专项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汇报、调研座谈、现场检查、案卷抽查、网络抽查、问卷调查、暗访等形式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 市工商局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本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定期评议和日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与机关绩效评估、公务员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市工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应当依照《工商总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220号)及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说情记录制度。市工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其他人员在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情况,为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办理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将过问人的姓名以及过问案件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违法干扰、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执法活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形干扰、干预的,可以向市工商局报告。市工商局应当予以协调,必要时可以采取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督办、直接查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市工商局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下列案件进行监督,经市工商局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就案件办理情况作出说明;
    (一)跨行政区域案件;
    (二)公用企业及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垄断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案件;
    (四)执法活动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情形干扰、干预的;
    (五)暴力抗法案件;
    (六)市工商局认为需要进行监督的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对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案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通报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直接提级查办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工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市工商局发现有关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并可以向有关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
    有关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十日内向市工商局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市工商局发现有关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经市工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向有关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工商局。
    第二十四条 市工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工商局应当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案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市工商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市工商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同时提交作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书,未提交作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市工商局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市工商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发现涉案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发送涉案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涉案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市工商局。
    第二十七条 市工商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发现涉案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存在带有普遍性问题时,可以向涉案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审理针对其派出机构依法以自身名义作出的具体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执法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积极配合市工商局的执法监督工作。对不执行市工商局执法监督决定的,由市工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地方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由所在机关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理,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执法检查、法治建设评价、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执法监督函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项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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