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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抄送:南平市财政局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本部门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南平市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的通知》(南财库〔2018〕3号)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库〔201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金融机构为本局机关干部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信用额度与信用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原则上本局所有公务活动所涉及的经费支出一律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具体见附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下为例外情形,可以用现金方式结算报销: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请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如搬运费、卫生清理费、劳务费,以及专家授课费、评审费,事业单位人员市内交通费等。

(三)公务活动中,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且无法转账实现结算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的管理

公务卡主要用于在职工作人员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一)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由个人拥有、使用和保管。密码由个人自行确定、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尚未办理公务卡的人员,及时到局财务提出申请,由本局出具相应证明材料,自行到与本局建立业务联系的金融机构办理公务卡。

(二)公务卡不允许通过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支出。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用于私人消费、提取现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因离职、退休、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情况离开本单位时,应及时清理个人公务卡债务,并到开卡行办理注销手续;个人不主动注销、不愿注销或长期在异地注销不便的,由财务室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同意,以单位名义函告开卡行,将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后,不再享受公务卡免年费、溢缴款取现免手续费、政策定点采购价等特殊优惠。

第五条  现金借款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无刷卡条件的偏远地区,或符合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需现金支付情形的,须事前到财务填写现金借款单,报局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现金借款。提取大额现金按市财政相关政策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现金结算费用的,经办人必须作出书面说明,注明公务消费项目、地点及原因等,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报销手续办理报销。

(三)采用网上支付方式的公务消费支出,经办人应提供消费发票、网上支付交易截图(需体现“交易成功”的支出金额与成交日期)等凭证。

(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透支利息、滞纳金、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八条  公务卡支出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发生公务支出时,经办人应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消费结算。由于商家无pos机消费终端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等特殊原因确需采用现金结算的,经办人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单位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二)经办人提供的发票与POS机消费信息必须相一致,填报报销审批凭证时,POS机消费凭条作为附件粘贴在凭证后。

(三)出纳人员凭领导审批后的报销凭证,通过财政公务卡管理系统将款项转到经办人公务卡上。

第九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的理解公务卡发卡银行关于信用卡使用和管理具体规定。避免重复刷卡支付、不必要的手续费用、逾期罚款等损失和对个人资信的不良影响。

(二)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立即到发卡银行申请原卡停用并补办新卡,及时通知财务调整相关信息。

(三)持卡人应及时查询费用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联系财务进行处理。持卡人对公务支出交易有疑义的,由本人负责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

(四)已报销费用的公务卡支出,如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或厂家将款项退回持卡人公务卡的,持卡人应配合财务将资金从本人的公务卡中退回到局机关财务账。

(五)个人公务卡信息纳入市财政府统一的“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市财政及本部门财务人员有权通过系统对公务卡消费支出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核实、提取等。

第十条  财务职责

(一)应严格执行南财库[2012]13号、南财库[2018]3号文件规定要求,加强本部门工作人员公务卡使用管理,按要求及时录入和维护、使用“公务卡支持系统”各项信息。

(二)严格审核公务支出报销凭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公务卡支出信息审核、资金划转、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工作。

(三)督促指导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不定期开展机关及下属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自查,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十条  纪律

(一)严禁将非本部门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二)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三)违反规定的,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制度》内容如与南财库[2012]13号、南财库[2018]3号和其它上级部门精神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政策精神为准。

(二)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平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南平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12 培训费 指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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