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中心城市(延平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0)
1.1 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次规划范围为《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0 年)》确定的延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总用地面积为311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53平方公里,至2030年规划人口规模为45万人。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8-2030年。其中近期2018-2020年,远期2021-2030年。
1.2 规划依据
1.2.1相关政策和文件
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
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
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提纲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447 号)
⑸《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
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 号)
⑻《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闽发改能源〔2017〕649)
⑼《福建省“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闽发改能源[2016]293号)
⑽《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
⑾其他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2相关规范标准
⑴《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2013)
⑵《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
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型设计》(国家电网公司)
⑷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导则
⑸《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⑺ 其它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2.3相关规划
⑴《南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0年)
⑵《南平市延平区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5-2030年)
⑶《南平市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⑷《南平市中心城市(延平区)加油、加气站布点研究》
⑸《南平市中心城市(延平区)分区单元控规》
⑹《南平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⑺《南平中心城区公共交通规划(2015)》
⑻《南平市环卫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30)》
1.3 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车桩相宜、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1.4 规划原则
1.4.1协调兼顾原则
充电设施布局规划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与城市综合交通、电力设施等规划相衔接,与城市公交、公路客运、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建设有机结合,避免对城市交通、景观造成负面干扰和影响。
1.4.2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各地发展需求和应用特点,紧密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分类有序实施,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1.4.3适度超前原则
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适应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保证居民放心购买、使用电动汽车。
1.4.4重点推进原则
对公交车、出租汽车、公务车和市政专用车先行先试,以试点和示范带动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应避免行政区划的割裂,根据车辆运行特征及居民出行特征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1.5 规划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借力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机遇,加强规划指导,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电动汽车发展趋势,对中心城区规划期末电动汽车保有量进行科学预测。
结合相关规划及规划建设用地,为充电设施提供合理的布局方案与建设指引。按照“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城际衔接”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汽车场站等配建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
规划到203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本市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1.6 发展策略
1.6.1近期主要是示范引导,结合公交车场站、居住小区、政府社团和公共设施的慢充为主,以公共充电站的快充为辅、公交换电为补充。
1.6.2远期结合电动汽车发展态势,并考虑充电技术的发展,预留发展空间与发展弹性。
1.6.3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应综合考虑城市不同区域的充电需求,采取分区发展策略:
⑴城市中心城区的核心区车辆保有量大,区域内外交通联系频繁,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宜小于0.9公里。
⑵城市中心城区除核心区以外片区交通增速较快,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宜小于2.0公里。
⑶城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车辆保有量较低,应结合旅游景区、加油站等适当规划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1.7 相关政策分析(国家、省、市)
1.7.1国家层面相关政策
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加强我国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工作,对全面贯彻落实并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意见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规划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201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进一步分解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明确发展领域并提出“四纵四横”城际快充网络建设目标。福建省与北京、上海等共12个沿海省份被列为加快发展地区,预计到2020年,推广电动汽车规模将达到266万辆,需要新建充换电站7400座,充电桩250万个。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发展地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
2016年1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引发《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2016]7号),通知中明确了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对象:面向全国所有省(区、市),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安排专项资金。福建省属于第二类,奖励政策如下:
表1.1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标准
年份 | 奖补门槛(标准车推广量) | 奖补标准(万元) | 超出门槛部分奖补标准 |
2016年 | 18000 | 5400 | 每增加1500辆,增加奖补资金45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封顶1.2亿元。 |
2017年 | 22000 | 5950 | 每增加2000辆,增加奖补资金55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封顶1.4亿元。 |
2018年 | 28000 | 6700 | 每增加2500辆,增加奖补资金60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封顶1.6亿元。 |
2019年 | 38000 | 8000 | 每增加3500辆,增加奖补资金70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封顶1.8亿元。 |
2020年 | 50000 | 9000 | 每增加4500辆,增加奖补资金80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封顶2.0亿元。 |
1.7.2 福建省层面相关政策
2014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在财政、公共领域推广、充换电设施建设、用电支持、商业模式、产业发展、检测和服务保障体系、组织保障等各方面均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至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0000辆;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至2015年底全省公交车、出租汽车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应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充换电设施;南平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总数0.7~1.0万辆。
2016年5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充分利用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开展交通运输、工矿仓储、商服、住宅等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时,应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
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物价局发布《关于我省电动汽车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6]143号),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价格上限标准——电动乘用车1.0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8元/千瓦时(不含电费),下浮不限。
2017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10号),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要求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基本原则,加强规划引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各设区市、县(市、区)中心城区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编制或修编相关专项规划;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