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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升行政应诉水平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联席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商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升行政应诉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市行政应诉工作面临应诉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异地应诉案件不断增加、应诉要求全面提高等新情况。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视不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高、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办理司法建议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主动作为、靠前作为,积极与人民法院加强机制衔接与工作互动,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推进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体系。要把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把行政应诉工作抓紧抓好,努力形成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合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强化工作举措

(一)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行政应诉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切实落实答辩要求,及时提交答辩材料,努力提高答辩质量。

1.严格履行答辩程序。行政应诉机关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要严格控制机关之间内部流转时间,及时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指向的合法性问题,认真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等。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期提交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答辩申请,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2.认真准备答辩材料。行政应诉机关应重点围绕“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进行答辩,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答辩状中应包括行政机关职权依据、案件基本事实、行政行为依据及针对对方主张的抗辩。提交的证据应全面、客观、真实、有效,不得在行政行为作出后补充取证,不得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证据目录应包含证据名称及证明对象。答辩状和证据目录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留存应诉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二)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行政应诉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基本要求,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树立行政机关敢于担当的正面形象,营造平等、良好的法治氛围。

1.明确出庭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应依法出庭应诉,并可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对其他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被诉行政行为机关的具体经办人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或委托机关以外的无关人员出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完备出庭材料。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应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全面掌握作出涉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出庭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以供法庭审核身份信息,并于庭审前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授权委托书。在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的情况下,还应提交不能到庭的情况说明。

3.遵守庭审纪律。行政应诉机关应严格遵守出庭应诉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法庭秩序,文明着装,避免不当言行激化矛盾。庭审过程中不得进行鼓掌、喧哗、拨打或接听电话、录音录像拍照等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提前离庭。

(三)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诉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提出上诉或者再审申请。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配备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法律知识和行政应诉技能的人员负责应诉工作,充实行政应诉工作力量,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倡导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推广行政应诉“1+1”模式,即行政应诉案件由该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和该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各派1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实现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有机结合。

(二)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和法律事务的处理。行政应诉力量不足的,发挥本单位公职律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购买法律服务方式委托律师代理行政应诉案件,但应确保每个行政诉讼案件都有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三)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培训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开展1~2次应诉人员的集中培训。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通过定期开展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剖析、案例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四、加强通报考核

(一)建立统计分析通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行政应诉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并与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年度统计、分析、总结以适当形式互相通报。

(二)加强行政应诉的考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将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应诉水平。人民法院要支持当地政府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三)严格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拒不办理司法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8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法院。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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