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有关精神,市审改办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重新清理规范。现将《南平市市级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参照省、市清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布县级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省、市、县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尽快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做好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更新调整,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市审改办将根据法律法规、审批事项的调整及国务院和省级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适时调整市级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此前市审改办公布的《南平市市级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南审改办〔2019〕42号)同时废止。
南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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