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我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动态调整的区域调剂基金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医保基金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开展基金绩效评价,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动态调整、价格、配送和结算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指导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负责执行全国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和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牵头制定城乡居民医保扶贫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管理各项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应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