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定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并监督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并指导各县(市、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和相关服务。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五)指导和承办县(市、区)行政区域划分、调整,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平安边界共建活动。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收集、管理地名资料,编辑出版政区图和地名图。
(六)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民政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慈善行业组织,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组织指导社会捐助等工作;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的监督和管理。
(八)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涉外和涉台、港、澳、侨的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九)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偶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二)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承担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及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组织拟定并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职能转变。2024年机构调整后,将市民政局承担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并监督管理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等职责划入中共南平市委社会工作部。
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开展的,市民政局仍要协助市委社会工作部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