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政规〔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南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梳理,以下两份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与现行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不相符,决定予以废止:
一、《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17〕531号)
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平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南政办〔2018〕160号)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