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7年3月28日,市政府印发了《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南政综〔2017〕78号),对市政府行政应诉行为进行规范。2019年机构改革,原市政府法制办承担的行政应诉工作划转至市司法局。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根据该规定,我们对南政综〔2017〕78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并以市政府办的名义印发。
二、目标任务
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降低行政应诉败诉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第五至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应诉案件的承办单位、法律文书的转送流程、应诉意见内容及诉讼答辩状的审批和提交流程。
第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责任。
第十至第十四条规定了裁判文书的备案要求、案件报告内容及要求、上诉提起和再审申请情况。
第十五至第十八条规定了生效裁判的履行、司法建议书的反馈、卷宗归档要求和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协调和解释负责单位、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主要特点
一是厘清了行政应诉责任主体。《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确立了“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二是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范围、工作要求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三是建立了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制度。《办法》规定,行政案件败诉的,承办单位认为不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司法局报送案件报告。四是强化了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列举了五种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五、修改内容
《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修订)》在原文基础上,做了以下修改:
(一)修改市政府行政应诉事项的组织办理人
将第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十九、二十条中的市政府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局。
(二)修改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将第二十一条的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除文件内容另行规定外,有效期至2029年1月11日。原《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南政综〔2017〕78号)即时废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综合指导科,联系电话:0599-806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