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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或者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驳回申请的,授权市司法局依法处理。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司法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市司法局依法处理。

(二)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市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或者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停止执行有关规范性文件或依据相关条款的,由市司法局与有关行政机关先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纠正的,一般不再报市政府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审批。

(三)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市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或者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或依据相关条款合法的,一般不再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司法局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

(四)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程序性事项,包括延长审理期限、中止行政复议、恢复行政复议审理以及决定组织听证、听证通知等,一般由市司法局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三、继续使用“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市司法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司法局保管和使用。

、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积极配合市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五、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市司法局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加盖“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市司法局。

六、启用“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市司法局组织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出具有关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司法局保管和使用。

七、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市司法局代理应诉,由市司法局负责确定诉讼代理人、撰写答辩书以及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应诉事项涉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办理。必要时,市司法局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委派人员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

其他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行政机关代理应诉,由该行政机关负责确定诉讼代理人、撰写答辩书以及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市司法局予以协助办理。

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工作,参照上述工作流程办理,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加盖“南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八、有关行政机关受市政府委托代理的行政应诉和被复议案件,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相关案件办结后,委托代理机关应当将案件卷宗复印件自案件办结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司法局归档。

九、各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南政办〔2001176号)同时废止。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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