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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2024-02-08~2024-03-08 状态:征集结束来源: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为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促进新技术新项目临床运用,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3号)精神和要求,我局草拟了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28日至38

联系电话:8380083 邮箱:npsybjjgk@163.com 联系人:刘海涛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七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促进新技术新项目临床运用,新增上门服务费等医疗服务项目,并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本通知执行范围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非公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参照执行。

二、具体内容

(一)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含长途出诊费)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为避免重复收费,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取上门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 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后,同步取消“家庭巡诊”“传染病访视”“出诊费”等3个项目。

(二)新增家庭心理治疗、团体心理治疗等精神类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调整院前急救费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栏及价格。项目内涵修订后,不再设立院前急救费(内脏衰竭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外伤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烧伤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中毒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溺水现场急救)、院前急救费(电击现场急救)等6个子项目。修订血清生长激素测定项目内涵,明确“包含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和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测定”。

(四)次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修订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属性和待遇政策保持不变。

以上新增和修订价格、医保属性和先行自付比例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按文件相关要求,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等配套措施。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自主确定的上门服务费项目价格应按规定报送省市对应医疗保障部门后执行。同时严格执行收费公式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好相关价格公示。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5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表

2.除外耗材修订表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