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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
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南政规〔2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已于202421日起施行,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20138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同时废止。我市出台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5211),主要依据为《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按照《南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5211)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447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