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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024-05-20 17:02 来源:南平市工信局 访问量: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抽查
比例

抽查频次
(次/年)

检查主体

责任科室

备注

1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市重点用能单位

能源利用状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8%

1

市工信局

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生产销售全面检查

现场检查

10%

1

市工信局

行业管理科

 

3

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的监督检查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8年第48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

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实企业年度宣布情况

现场检查

5%

1

市工信局

行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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