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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能中心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6-28 17:03 来源:福建省节能中心 访问量:

闽节能函〔2024〕2号

各设区市节能中心,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福建省节能中心

2024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产品推广普及力度,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培育并发展节能相关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产品是指工业领域适用的节能技术(含节能工艺)和节能产品(含节能装备、节能材料)。

第三条福建省节能中心(以下简称“省节能中心”)负责组织《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评选、发布和推广等工作,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对《目录》实施动态更新。

第四条《目录》申报、评选、发布、推广等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省节能中心按照“随时申报受理、定期公开发布”的原则,随时接受企业申报。

第六条在国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向省节能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将其相关节能技术产品列入《目录》。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有较强推广意愿和需求,自愿申报参加评选,自愿长期为我省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积极配合我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工作并承诺遵从市场化原则实施。申报的节能技术产品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稳定,产权明晰、有成功应用案例,有较强的示范和推广意义等条件。

第三章 评选和发布

第八条省节能中心受理有关单位申请后,负责组织申报节能技术产品的审核、评选、发布。

(一)预选初审。省节能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初审。申报材料符合性初审主要包括:

1.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2.申报的节能产品已批量正常生产半年以上,节能技术有连续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成功案例; 

3.申报单位提供省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部门(机构)提供的产品能效、节能性能检验报告或其他可以证明技术产品节能效果的材料,申报节能产品的单位另需提供该产品近两年质量检验报告或有关证明等;

4.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完整提供和装订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入评选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不进入评选环节。

(二)组织评选。省节能中心负责评审,重点围绕节能效果、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应用案例情况、创新程度、专利情况、适用性等方面对节能技术产品进行评选。选取的评审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节能专业技术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参与评审人员为单数。经独立评分、集体讨论、组长复核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必要时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可聘请行业专家参与评审,邀请技术产品申报单位进行现场答辩或组织现场调研。省节能中心纪委派员全程监督评审工作。

(三)公示发布。省节能中心根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目录》推荐名单,在省节能中心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入选《目录》并正式发布。

第九条已列入国家级节能低碳技术产品相关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符合节能产品相关要求的),如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变更的,经相关单位申请、省节能中心审核后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如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有变更的,需对产品重新进行检测、评审或认证。

第十条 对经评选列入《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由省节能中心颁发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证书。对符合国家推荐标准的节能技术产品,优先向上级推荐。

第十一条《目录》每年分批发布,节能技术产品列入《目录》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节能技术产品在列入《目录》的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报: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产品型号、规格变更。

第四章 推广服务

第十三条省节能中心组织召开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对接活动,鼓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采用入选《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在省节能中心开展的工业节能诊断、节能监察监测、节能评审等技术服务中,优先推荐使用入选《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

第十四条省节能中心优先推荐入选《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入驻福建省节能中心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公共服务平台;利用网站和专业刊物专栏等,宣传推广入选《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及其典型案例。

第十五条省节能中心在工业领域重点用能行业持续开展入选《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推介、成效跟踪等活动,推动先进节能技术产品在重点用能企业加快应用。

第十六条入选《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相关单位与应用需求方有惠企政策辅导等服务需求的,省节能中心提供咨询、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节能技术产品在列入《目录》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节能中心从《目录》中撤销,并在省节能中心门户网进行公告: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报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从《目录》中撤销技术产品的相关单位,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向省节能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关单位可向省节能中心提出申诉:

(一)符合申报条件要求,但申请未被受理的;

(二)对从《目录》中撤销有异议的;

(三)评选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或发生严重工作失误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省节能中心接到申诉后,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节能中心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管理办法》及《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评选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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