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文件《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南政综〔2019〕106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一)对第一点“支持农机装备企业做大做强”中“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享受技术改造相关奖励、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市级出台的有关品牌、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补助政策”,第七点“改善农机作业配套设施条件”中“优先安排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第八点“健全完善基层农机化队伍建设”中“对表现突出的乡镇农机人员优先推荐参加职称评聘”,第九点“加强农机实用型人才培训”中“优先安排职业农民培训、创业农户等政府培训项目”,第十一点“扶持政策方面”中“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优先购买针对当地耕作条件研发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关于“优先”一词的表述予以删除;
(二)将全文中的“农机总站”修改为“农机化发展中心”,“数字办”修改为“数字发展中心”;删除“地方金融局”单位。
二、对文件《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平市氟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南政综〔2019〕132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一)删除第四条第(二)点“加大对引进项目的奖励”、第(五)点“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删除全文中“浦城县”“浦城锦城新材料工业园”的表述。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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