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省医保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3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当地实际,经多次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拟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3年。
二、具体内容
(一)规范完善项目
规范整合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取卵术”等1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确定我市市级及县级公立医院价格。取消“B超下采卵术”等2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省上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医用耗材“取卵针”与“胚胎移植管”政策标识。
(二)医保支付
1、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经批准开展的辅助生殖类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超批准项目范围开展的辅助生殖类项目和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项目,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按照我市制定的项目价格按个人先行自付15%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先行自付15%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收费价格先行自付15%后纳入医保支付。
3、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按其支付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不设起付线,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职工医保报销比例80%、居民医保报销比例60%,支付额度计入当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封顶线,实行费用保障的按相关政策执行;精子优选处理、取精术按男方参加的医保种类享受医保待遇,其余项目按女方参加的医保种类享受医保待遇。
4、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孕不育诊疗服务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相关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稳妥有序推进,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
(二)稳妥推进落实。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规范服务收费。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患者提供服务。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