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9日,我局印发《南平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南环保规范〔2023〕1号),四张清单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三类11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项)、减轻行政处罚(1项)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需要更新制定《南平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二、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4年9月份启动南平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更新工作。更新依据为《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平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南司〔2022〕41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环规〔2024〕3号),主要参考了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四省《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环规〔2023〕5号)内容。
三、适用原则
适用“四张清单”,应当综合行政目的、具体情况和预期效果,考量经济与社会效益,选择合理、必要、恰当的方式;程序简明、方法灵活、高效便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三类28项)、从轻处罚事项清单(1项)、减轻处罚(1项)和免予强制事项清单(3项)。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1.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处罚。
(2)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处罚。
(3)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2.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2)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行为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处罚
(4)对企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处罚
(5)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6)对企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处罚
(7)对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处罚
(8)对企业未建立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气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的处罚
(9)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10)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11)对企业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处罚
(12)对企业擅自堆放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的处罚
(13)对贮存、运输、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处罚
(1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15)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工业固体或者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16)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17)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贮存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18)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处罚
(19)对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处罚
(20)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处罚
(21)对企业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处罚
(22)对企业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处罚
(23)对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预案的处罚
(24)对企业未按规定公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的处罚
3.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1)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1)对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已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履行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凭证等相关文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
(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当事人已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履行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凭证等相关文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
(四)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1)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藏匿的行政强制
(2)造成污染事故的,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行政强制
(3)对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生产安全等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排污者的。
五、其他说明
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对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更新“四张清单”与本清单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