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福建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南平市委六届八次全会部署,并结合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文件的部署要求。我市在适应新形势下更好的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丰富招商引资方式,提升招商引资质效,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出台了《南平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激励对象。《办法》中激励的主要对象主要是:一是引资方指在引进南平市域以外来南投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最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单一自然人(含在外优秀人士)、法人(含中介机构)、非法人组织(含驻外招商联络处)。二是南平市招商引资体系中的部门,主要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各重点产业链专班,环带各重点片区指挥部,重点城市驻外招商联络处。
(二)激励办法。
1.强化招商体系成效激励。主要是对我市招商体系中“一办四块”中各成员牵头单位,在贯彻落实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对各板块在全市年度考核中排名前三的单位,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2.强化供地类项目招引激励。主要是上述“激励对象”在帮助我市对引进供地类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按标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标准: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引资方30万元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及以上的,各地可依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带动能力,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引资方奖励;原则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方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
3.强化轻资产类项目招引激励。主要是上述“激励对象”在帮助我市对引进轻资产类项目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按标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标准: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给予引资方30万元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及以上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带动能力,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引资方奖励,原则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引资方的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
4.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激励。主要是南平市本级财政支持:一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围绕主导产业与全国各地高校(或省级科技研究所)成立产业研究院或产业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各类研发平台,南平市本级择优给予研发平台10万元奖励。各地追加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二是鼓励在外的专家、优秀人士携科技成果回南投资,对成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给予在外专家、优秀人士30万元奖励。
5.强化招商中介合作激励。一是由南平市本级财政出资100万元,用于开展全市第三方委托招商前期经费,通过公开招标选取国内实力较强的第三方招商中介公司,精准助力我市招商项目落地。通过第三方招商公司引进落地的项目,符合上述相应条款的,由项目落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按照各地的招商引资激励奖励对第三方公司给予奖励。二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要组建国有招商公司开展专业化、多元化招商,积极与知名咨询公司、头部投资基金等中介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合作招商、委托招商等。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6.强化招商队伍培育激励。南平市招商体系中各板块可围绕各自产业招商领域举办专题培训,增强招商干部专业素质和实战能力,同时对在招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年终考评和各类评先评优方面给予优先。
(三)其他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招商引资激励具体细则,明确了项目和引资方的激励条件和激励范畴,以及相关程序要符合财经纪律,并对违法责任进行明确。同时本办法由市招商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南平市招商服务中心项目推进部
联系电话:0599-8868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