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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再优化,新规要点速览
南政办规〔2026〕9号
2026-08-28 17:25 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一、修订背景与依据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根据省司法厅相关文件要求,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原《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南政办规〔20238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对原有条款进行了调整、优化或删除,具体如下:

(一)调整执法监管依据与措施

原第七点第三小点加强执法监管中,关于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的表述,现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时,对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具体行为(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进行了明确界定,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排污许可证并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二)优化设施建设与监测标准

1. 调整发酵床建设容积标准:将第四点整体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中,发酵床建设容积要求从不小于0.25立方米/头生猪调整为不小于0.2立方米/头生猪。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对设施建设参数进行合理优化,在满足粪污处理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设施建设要求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调整日常监测比例:将第六点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评估制度中,日常监测比例从按照每月不低于15%的养殖场(户)比例调整为按照每季度不低于5%的养殖场(户)比例。结合日常监管实际,合理优化监测频次和覆盖比例,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监管效能。

(三)删除部分不规范表述

将第五点第二小点规范资源化利用实施过程中,关于若出现超量利用和雨时施用,视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若出现超量利用和雨时施用造成粪污外排的,视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表述予以删除。

三、注意事项

本次修订仅针对原文件中的部分条款,其他未提及的内容仍按原《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南政办规〔20238号)执行。

各相关单位应依据修订后的条款,及时调整日常监管、执法及设施建设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处室:水生态环境科

联系电话:059985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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