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根据省司法厅相关文件要求,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原《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南政办规〔2023〕8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并对原有条款进行了调整、优化或删除,具体如下:
原第七点第三小点“加强执法监管”中,关于“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的表述,现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时,对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具体行为(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进行了明确界定,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排污许可证并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1. 调整发酵床建设容积标准:将第四点“整体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中,发酵床建设容积要求从“不小于0.25立方米/头生猪”调整为“不小于0.2立方米/头生猪”。结合实际运行情况,对设施建设参数进行合理优化,在满足粪污处理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设施建设要求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调整日常监测比例:将第六点“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评估制度”中,日常监测比例从“按照每月不低于15%的养殖场(户)比例”调整为“按照每季度不低于5%的养殖场(户)比例”。结合日常监管实际,合理优化监测频次和覆盖比例,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监管效能。
将第五点第二小点“规范资源化利用实施过程”中,关于“若出现超量利用和雨时施用,视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若出现超量利用和雨时施用造成粪污外排的,视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表述予以删除。
本次修订仅针对原文件中的部分条款,其他未提及的内容仍按原《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南政办规〔2023〕8号)执行。
各相关单位应依据修订后的条款,及时调整日常监管、执法及设施建设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处室:水生态环境科
联系电话:0599—85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