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所属单位工作和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卫、新闻发布、舆情应对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负责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效能建设;承担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大提案、政协议案的督办和局务会议等事项的落实督查工作。
负责人:杨晖 电话:8631205 传真:8631468。
(二)规划法制科(生态环境督察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和其他部门综合性规划涉及生态环境内容;牵头研究生态环境领域改革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统计信息;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协调;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的考核工作。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普法工作和环保法制培训;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等。
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负责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按省上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开展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预测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信息,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
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工作;对接国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汇总分析、跟踪督办的工作;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导县(市、区)政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负责人:杨 晖 电话:8631184。
(三)计划财务科
管理有关生态环境项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财务、汇总会计报表、财务报表、工资及福利等工作;负责局行政经费预决算、经费领拨和财务报账管理;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和各县(市、区)环保机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政府采购等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台港澳合作交流工作以及区域合作等事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有关工作。
负责人:池李春 电话:8629832。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
组织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协调开展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承担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振兴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人:江 玮 电话:8631214。
(五)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生态环境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水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市主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级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负责人:江素芳 电话:8631540。
(六)大气环境科(核与辐射监管科)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及规范;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并按规定指导协调开展区域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的综合协调。
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负责人:徐江福 电话:8608140。
(七)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评估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固体废物中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等工作;负责相关国际公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
负责人:刘颖涵 电话:8891092。
(八)行政审核审批科
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职责;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等;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按权限归口管理审查、审批审核环保行政许可事项等工作。
负责人:陈志强 电话:8822265。
(九)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局所属单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编制全市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垂直管理和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组织生态环境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奖惩和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
负责人:张丽娟,联系电话:8628316。
机关党委
协助局党组负责局机关和派出机构、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局机关、所属单位开展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精准扶贫等工作;负责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局党组会等事项的落实工作;负责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督促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负责局属各支部的设置、换届选举和审批工作,指导督促局属各支部开展工作等。
负责人:吴秀琼 联系电话:863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