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武夷新区产业升级投资基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平武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南平市武夷新区产业升级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6〕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夷新区实际,现将《南平市武夷新区产业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武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 10 月 16 日
南平市武夷新区产业升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平市武夷新区产业升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6〕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南平市武夷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由管委会代为管理或直接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代表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产业基金。产业基金将服务于武夷新区的产业发展,通过产业与金融资本的结合,不断促进新区优势产业包括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数字信息、文化创意等产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互补互促,打造新兴产业集聚区,将区内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打造成主导产业、支柱产业,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新区聚集。
第三条 产业基金采取决策、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管委会为产业基金国有出资的决策监督机构,对于产业基金设立、国有出资、投资等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对产业基金的运作情况包括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指导;管委会代为管理或直接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代表,并以有限合伙人方式参与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经遴选审批通过的产业基金申报管理机构作为产业基金管理人,具体实施经管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四条 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主要资金来源包括:
(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
(二)财政性公共预算安排;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上级补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五条 管委会每年应当将当年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资金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章 产业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六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吸引和集聚各地优秀产业、企业及基金管理机构至新区发展,协同新区内产业提档升级,加快落实新区内重点产业集群培育计划。
第七条 武夷新区吸引具有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优秀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产业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南平市武夷新区产业升级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公告》,各拟申报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公告要求进行申报;
(二)收集资料:对各申报合作设立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所提报的资料进行整理与收集;
(三)材料初审:根据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就管理资质、提报资料的完整性、产业基金设立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对申报机构进行初步审评;
(四)方案筛选:相关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方案进行进一步评审筛选,根据产业基金的设立原则推荐最为吻合武夷新区产业基金设立发展要求的申请机构进入尽职调查环节;
(五)尽职调查:组织专业团队对通过方案筛选的申报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主要关注管理人资质、过往产业基金管理经验、核心管理团队构成、拟引进武夷新区项目的概况及落地进展等方面;
(六)报送审批:管委会根据遴选评审和尽职调查结果,对申报机构及其基金设立方案、产业落地发展方案等进行最终审批;
(七)结果公告:对最终通过审批的申请机构及其产业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八条 申请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服务于产业基金的核心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投资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该管理团队主导过5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基金管理机构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能在规定期限完成资金募集工作;
(五)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无司法机关和行业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等不良记录;
(六)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拥有丰富的、吻合武夷新区产业布局方向且可引进区内落地发展的优质项目资源;同时拥有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至引入武夷新区落地的能力。
第九条 在满足第八条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鼓励引进优秀基金管理机构赴武夷新区申报设立产业基金。
第十条 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
(二)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事务管理、项目尽职调查、投资运作,代表产业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合伙人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等;
(三)以投资促招商,引进或投资符合武夷新区产业发展布局的企业,针对武夷新区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展产业调研,建立项目备投储备库;
(四)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五)定期向投发集团报告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投资及损益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并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报送投资项目统计分析报告;
(六)做好国家有关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工作;
(七)其他承办事项。
第三章 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武夷新区产业发展实际,产业基金重点投资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数字信息、文化创意、现代物流和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各拟设立产业基金可根据受托管理机构及引进企业行业背景,选定重点投资领域。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可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直接投资项目,也可根据管委会招商引资和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的需要开展投资。
第十三条 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所有投资者均需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四条 管委会代为管理或直接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出资产业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基金注册规模的50%;国资原则上不成为产业基金单一第一大股东或单一最大出资人;产业基金的出资人除各级政府出资代表以外,其他出资人应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产业基金的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产业基金注册规模的20%。为达到新区相关产业布局规划目标而设立的专项产业基金,原则上可不受本条所述投资限制,以产业发展为导向,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在产业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可协同武夷新区产业发展的项目,投资于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基金协议中约定的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60%。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应按照“先分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分配退出。在完成产业基金相关规定和合伙协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产业基金在5年内退出的,原则上国资超额收益部分可适当让利予产业基金管理人,让利政策由管委会制定。原则上产业基金投资于项目退出收益中归属于国资的超额收益部分(指国资在产业基金收益中除其出资本金及8%/年基础收益以外的部分)应按照一定比例奖励予受托管理机构,奖励不得超过国资超额收益部分的60%。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2%的管理费率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用。
第四章 产业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产业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应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且基金托管账户和资金募集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均须开立于南平市。托管银行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提交基金托管报告。产业基金所选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四)近3年无重大过失以及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在二级市场通过公开交易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企业债券、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包括:不能即时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产业基金仍持有的该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及其配售部分;上市公司收购被投企业情形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其他有关协议另行约定的情况;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产业基金各有限合伙人不得干预产业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产业基金或受托管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投发集团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密切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向管委会汇报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产业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产业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国资可选择提前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产业基金设立方案获得管委会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二)国资出资产业基金账户1年以上,产业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产业基金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产业基金未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第六章 产业基金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负责对产业基金进行监管、指导及绩效考核;对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基金管理运行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同时制定与本办法相配套的《武夷新区产业升级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对产业基金及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监督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应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或书面报告等方式向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基金信息。
在完成产业基金相关规定和合伙协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产业基金在5年内退出的,原则上国资超额收益部分可适当让利予产业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条 管委会根据《监督管理办法》对产业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存续期内每年评价一次,通过每年对产业基金的评价,对基金投资运作提出相关发展建议,并在产业基金退出后,根据存续期内综合得分情况依照《监督管理办法》实行相应的让利激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需满足本办法“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才可享有“第三十一条”所述的激励机制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武夷新区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