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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武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南平市武夷新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
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武新区〔2024〕11号

各有关单位:

    《南平市武夷新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武夷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武夷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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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武夷新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票安置方式,拓宽房票政策适用范围,有效推动房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近年来武夷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武夷新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 房票的定义、种类和票面金额

第三条 房票是指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房票样式由武夷新区管委会统一制定。

第四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政策,比照货币补偿,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自主购买商定的商品房并以房票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的房屋安置行为。

第五条 房票分住宅类房票和非住宅类房票(非住宅类房票适用于企业收储)。

房地产企业竞得国有建设用地后,允许其用持有的未兑付房票,用于支付新竞得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也可用于购置国有固定资产;具体结算办法根据相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六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初始取得对象为被征收人或经被征收人有效授权的其他持有人。

第七条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对应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补助、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房票票面金额应当分别载明基础补偿金额和奖励金额。票面金额不计息。

确权的主房征收面积对应的补偿款作为基数计算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附属房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临时过渡补助、搬迁补助等可载入票面,但不得作为计算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的基数。

第八条 房票安置性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原则上给予确权的主房征收面积对应的补偿款20%以内20%的房票安置性奖励,具体比例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

 

第三章 房票的发放和使用

第九条 房票的申领和使用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书面确认房票金额后,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协议向武夷新区房票窗口申领房票。武夷新区管委会依托建阳区房票和选房超市设置武夷新区房票窗口,负责房票核发、结算安置房选房超市等事务性工作。

(二)房票窗口审核后生成房票交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

(三)房票持有人可选购入驻武夷新区选房超市的商品房,也可选购南平市辖区范围内允许使用房票购房结算的商品房,房价由买卖双方自行议定。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验证房票当前余额,并将本意见实质性内容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范围。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房票购房集中结算申请表》,经买卖双方核实后当场书面签章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虚假申报。

(六)房票管理系统自动核减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中的房票结算金额,房票余额可继续购买武夷新区管委会商定商品房。

(七)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需同时使用房票和现金购房。

(八)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住房后,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享有新生入学相关政策。

第十条 房票的持有、变更

(一)被征收房屋为多户共有的,可以划分的,应依其协商结果分别开具房票。

(二)同一房票可以有多名共有人,多人共有的房票使用时,应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

(三)房票持有人死亡的,继承人应提供可认定其有权继承房票的法定证明,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继承。相关继承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执行。

(四)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要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武夷新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房票持有人应向房票窗口申请退回已取得房票安置性奖励的对应资金后,商品房网签系统方可受理合同注销申请。房票的有效期不因上述原因而变动。

 

第四章 房票转让

第十一条 本细则可转让房票是指本细则实施之后发放的房票。

第十二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领取房票后,尚未使用且房票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申请进行房票实名转让,原则上转让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转让次数的计算从被征收人取得原始房票变更开始累计。

第十三条 房票转让应当经各方房票持有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或购房合同)、转让确认书(面签拍照存档)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需经房票窗口办理备案登记,并在电子房票系统办理更名手续后方可发生效力。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房票进行分割转让,但不支持多张房票合并为一张房票。每张房票最多分割不得超过5张(含5张)且分割后产生的新房票票面载明的被征收产权面积不小于20㎡(含20㎡),分割后的房票不得提现。分割交易及剩余房票,按分割面积比例分别享受房票载明的房票奖励金额。

第十五条 使用房票购房的同样享受同期武夷新区房地产各类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房按征收相关规定依《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 受让人凭受让的房票自行购买纳入选房超市的房源,不享受契税税费减免政策。可以使用多张房票累加购房。

 

第五章 房票安置房源的筹集

第十七条 响应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武夷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武夷新区管委会综合评议确定纳入安置房选房超市的政府商定商品房项目,选定纳入安置房选房超市的商品房。
第十八条 武夷新区管委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项目和优惠幅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标准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确定申请纳入安置房选房超市的商品房源及售价,其他房源及报价。原则上纳入安置房选房超市的定价房房源须是现房或一年内可交房的预售商品房,且售价不得高于本项目同类型其他房源价格。无查封、抵押等限制的可售房源方可申请纳入安置房选房超市。

 

第六章 乡镇(街道)征收安置中的房票使用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应当根据负责的集体土地征收安置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征收安置资金状况、待征收的农村土地房产情况,结合本项目各项征收安置补偿金计算方式,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具体方案,南平市建阳区武夷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武夷山市兴田镇武夷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审核并报武夷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鉴于各乡镇(街道)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征收类型多样,鼓励各乡镇(街道)创新房票使用范围。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票发放和房票资金兑付以各乡镇(街道)为主体,遵循谁发放谁兑现原则,由有关部门汇总房企和房票持有人的结算凭证后,交由房票发放部门负责兑付。

 

第七章 房票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自行购买武夷新区管委会商定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房票、购房款发票、《房票购房集中结算申请表》等材料,汇总后通过房票系统向武夷新区管委会申请分期结算。

第二十三条 房票窗口应及时审核房票购房集中结算,汇总将所需房票结算资金申请报送武夷新区管委会,武夷新区管委会应及时将应付购房款拨付至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 房票结算资金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房票结算资金到付时间不限制该项目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具体资金结算时间以武夷新区管委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协议》中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跨县市、区使用的房票核算结算参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更新和品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2339号)文件中的结算核算办法执行。

 

第八章 房票的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房票的有效期为24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房票有效期为固定期限。因继承、分割、转让或其他原因导致房票持有人变更的,变动后的房票有效期限保持不变。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票不得用于违规套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二年。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南平市武夷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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