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新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夷新区各部门,城发集团、产控集团:
《武夷新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武夷新区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平市武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武夷新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夷新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财金〔2021〕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武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武夷新区通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资本投资武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突出支持武夷新区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新发展格局、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创新驱动效能等方面开展投资运作,助推武夷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采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国企+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架构。
(一)设立武夷新区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产业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产业引导基金相关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确定产业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和配套政策,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的总体规划、变更、投资、考核等事项;
2. 审查批准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制度;
3. 对引导基金运作的决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4. 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
5. 研究需要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联席会议,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保障联席会议高效有序运行,开展情况通报和督促落实,拟定引导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引导基金年度预算与年度决算,对产业引导基金运营情况动态进行跟踪,收集汇总各类数据信息,及时掌握基金投资项目发展情况;
(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对产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四)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的要求,围绕引导基金政策目标,规范基金投资运作;
(二)具体负责基金日常管理、项目投资、资金保管和使用、收益分配、清算等事宜;
(三)对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建立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
(四)每季度向新区管委会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财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以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托管报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基金备案、信用信息登记等;
(六)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引导基金应按规定程序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参与招投标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资产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基金发起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投资与运作
第九条 产业投资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可采用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通过直接投资、新设基金或参股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产业引导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实行市场化方式运作,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应围绕武夷新区重点支持产业进行投资,引导社会资本、专业投资机构助力本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领域发展。
第十一条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实缴到位。分期到位的,基金所有出资人应在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中约定,首期出资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二条 产业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20%。
第十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投资于武夷新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实缴规模的60%,或原则上不低于各级政府全部出资额的1.5倍,具体投资比例由基金出资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募资能力、经营业绩和团队建设等因素,通过谈判磋商、专项组建、公开遴选等方式,择优选择市场化基金管理人。
引导基金所投外地企业将注册地迁往武夷新区、被武夷新区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本区的,可视为区内投资。
第四章 基金的退出
第十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条件退出;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产业引导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预期目标的,政府出资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十七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产业引导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基金账户1年以上,引导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四)产业引导基金未按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或超过1年以上无新增投资项目,导致大量资金闲置,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五)其他不符合产业引导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产业引导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第十九条 为更好地发挥引导作用,体现产业引导基金的政策性要求,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投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产业投资基金资金应按规定程序遴选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应为具有监管部门认定的基金业务托管资格的银行机构。基金托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安全保管受托管理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机构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产业引导基金名下资金往来;
(三)依据托管协议,发现基金管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决议的,不予执行;
(四)出具基金托管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五)基金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以及基金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产业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及其他“明股实债”业务;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武夷新区发起设立的引导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涉及突破本办法的事项,需提交武夷新区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