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南平市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应运而生。《办法》于2021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围城”愈加严重,给社会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其处理问题已逐渐成为城市发展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方法基本为填埋、焚烧,但填埋占地大、部分垃圾容易污染地下水资源,焚烧部分垃圾容易产生有毒化学物质,二者均存在“二次污染”的问题,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愈发必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活垃圾分类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并指出推进垃圾分类,关键是要加强科学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作出了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加快地方立法,到2022年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垃圾分类制度,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二、制定依据
《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起草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国家标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闽建管〔2019〕4号)等政策规定,并参阅、借鉴福州、厦门、南京、上海、杭州、青岛等地区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南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注重承接上位法方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闽建管〔2019〕4号)要求加快地方立法,到2022年基本形成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以法治为基础的垃圾分类制度,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保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并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办法》根据上位法及相关文件精神,对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以及垃圾分类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管理进行了细化,为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依据和基础。
(二)在结合南平实际方面。根据调研情况及征求意见汇总情况来看,我市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生活垃圾分类点(亭)的布点设置问题,基于避邻效应,居民都不愿意分类点(亭)设置在自己家旁,甚至出现了破坏分类点(亭)的情况发生。为此,结合部分成功开展布点工作的县(市、区)、小区经验,结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责任区制度,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在《办法》对分类点(亭)应当如何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破坏分类点(亭)及相关设施的后果。
(三)在理清管理职责方面。一方面是厘清管理部门职责。由于《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未直接明晰主管部门。为推进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并分别明确了市、县、基层三级垃圾分类管理职责,并在“规划和建设”“监督管理”两章中,对政府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提出要求,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管理信息系统、收费制度、应急机制、强化考核等予以明确。另一方面是厘清执法部门职责。依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予以明确,进一步厘清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任。
(四)在分类标准和投放方面。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实行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的前提条件。通过明确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指导开展分类和投放工作。通过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根据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投放人责任促使大家积极配合垃圾分类工作。
(五)在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方面。依据生活垃圾分类国家标志(GB)收集容器标识颜色,按照既体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又兼顾基层实践因地制宜需要的思路,对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收集容器的设置作出规范。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办法》对收集、转运设施、运输工作、负责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分别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六)在资源化利用方面。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开展垃圾分类的必然要求。鼓励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将厨余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鼓励、支持农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置。对生活垃圾经过处置产生的生物肥料、炉渣、飞灰等的综合利用作了规定。
(七)在源头减量与促进措施方面。提倡源头减量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办法》结合生产生活各方面,对单位、服务行业、生产销售行业等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源头减量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源头减量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八)在法律责任方面。通过转致条款,对擅自改变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妨碍、阻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相关企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办法》都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有效保障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
五、关键词解释
《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