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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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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

 

一、事项名称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政策依据

1.《英雄烈士保护法》

2.《烈士褒扬条例》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4.《烈士公祭办法》

5.《烈士安葬办法》

6.《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

7.《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启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及标识牌的通知》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申报条件

在全市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为纪念各个历史时期在全市范围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全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在全市范围影响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且安葬烈士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已确定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

(三)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四)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有安排专项经费保障。

四、申报材料

1.关于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请示。

2.所申报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烈士纪念设施名称、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主要纪念设施、安葬烈士人数等;申报南平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材料;近年来在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和发挥教育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反映烈士纪念设施全景、主要设施和陈列物的图片等;能证明该烈士纪念设施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3.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见附件1)。

4.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表(见附件2)。

5.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查评分表(见附件3)。

五、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自评。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2.材料评审。南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南平市人民政府转办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需补充材料的,提出补充材料的办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3.实地核查。南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查核实,提出核查意见。

4.提出拟办意见。南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材料评审和实地核查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对同意确认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采取适当方式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南平市人民政府提出拟办意见。

5.审批公布。南平市人民政府对南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材料进行审批。批准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南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

6.设立保护标志。被公布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烈士纪念设施的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

7.备案。南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公布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相关情况报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予以核准备案,同时将保护标志的正面照片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存档。

 

附件:1.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2.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表

   3.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查评分表

 


附件1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全国□省

□设区市□县

□否

列入文物保护范围

□全国□省

□设区市□县

□否

具体

地址

 

红色旅游景区(线路)

□全国□省

□设区市□县

□否

国防教育基地

□全国□省

□设区市□县

□否

建设

日期

 

搬迁或改扩建时间

 

划定保护标志

□是□否

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

纪念

意义

□主要战役□著名人物□重大历史事件

□集中安葬烈士

□其他

占地面积m2

 

纪念设施情况及数量

纪念堂(馆)

纪念碑(亭)

纪念塔(祠)

纪念塑像

烈士骨灰堂

烈士墓

其它

历史

时期

时期

建筑面积m2

 

简介

 

墓区面积m2

 

墓区预留面积m2

 

划定保护范围

□是□否

安葬烈士人数及著名烈士名录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

□是□否

不可(可)移动文物数量

 

保护单位情况

 

 

编制人数

 

在编人数

 

性质、

级别

 

现有人数

 

聘用人数

 

主管

部门

 

讲解员人数

 

 

 

工作经费

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是□否

本级财政补助工作、维修改造经费(万元)

 

年支出(万元)

 

负责人情况

 

 

 

 

联系电话

 

受表彰情况

 


附件2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表

评审

项目

评审内容

主要依据

评审组意见

基本

条件

为纪念各个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为纪念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在全市影响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且安葬烈士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纪念意义

、内容、建设规模及主要依据概述(不少于500字)

 

说明:1.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内容、建设规模及主要

依据,同一主题的烈士纪念设施不重复申报。

2.符合基本条件中多项条件的,可填写多项。

3.评审组要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开展考评工作,填写评审意见并签字。

评审组组负责人:         评审组工作人员:          考评日期:


附件3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查评分表

评定项目

评分标准

实际得分

规划设计(总分20

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维修改造规划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具体可行的,得5分

 

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区域设置合理、园区道路通达、引导提示标志明晰的,得3分

 

设有烈士纪念广场,服务用房和设施齐备,能较好地满足纪念烈士活动需要的,得3分

 

陈展主题鲜明、脉络清晰,文物史料翔实、规模适度的,得2分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布展的,得2分

 

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制统一的,得3分

 

烈士基本信息镌刻完整的,得2分

 

综合管理(总分20

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的,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得5分

 

有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制度的,得3分

 

有消防安全、人员疏散、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得3分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检查和演练的,得2分

 

工作人员数量应与烈士纪念设施规模相适应的,得2分

 

配有专(兼)职讲解员的,得5分

 

评定项目

评分标准

实际得分

服务开展(总分20

有烈士安葬、凭吊瞻仰、祭扫接待等服务制度规定和礼仪规范的,得3分

 

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强、态度热情、持证上岗的,得3分

 

对外公布烈士纪念设施开放时间、联系电话的,得2分

 

清明节或重要纪念日,积极配合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开展经常性的烈士纪念和教育实践活动的,得3分

 

积极配合烈属和社会各界开展常规性祭扫和瞻仰活动的,得3分

 

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其进行参观、凭吊、祭扫等活动的,得2分

 

积极开展和推广网络祭扫等个性化祭扫服务的,得2分

 

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的;建立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得2分

 

宣传教育(总分20

与周边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等建立共建共享机制的,得5分

 

有计划组织学生、党员干部、各界群众和部队官兵开展瞻仰祭扫活动的,得5分

 

讲解员熟悉馆藏内容和相关背景知识的,得3分

 

讲解员讲解富有较强感染力的,得2分

 

开展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的,得3分

 

在适当区域设置以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展板、海报,有宣传折页、画册,免费向社会发放的,得1分

 

利用网络宣传烈士事迹的,得1分

 

评定项目

评分标准

实际得分

维护保护(总分20

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的,得5分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没有与纪念烈士无关的建筑物的,得3分

 

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骨灰堂等设施外观完整、清洁的;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错别字,字体无褪色、脱落的,得3分

 

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得3分

 

重要纪念建筑物和场所配备安全监控设备的,得2分

 

安全标识设置醒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的,得2分

 

园区环境干净整洁,供水、供电、卫生等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得2分

 

加分项目(总分10

被命名为设区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设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市级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线路)、设区市级国防教育示范基地等,创建3A级以上(含3A)旅游景区的每获得1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设置保护单位、配备专职人员的,加2分

 

近三年当地补助的维修改造和日常管理经费,每年增长10%以上的,加2分

 

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举措,在全市或全省被推广的,加1分

 

否决项目

未按规定履行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报批程序,存在未批先建、边报边建或擅自扩大范围、项目搭车等现象

 

总分

110分

 

备注:1.评定项目第一、第二项每项得分率不低于80%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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