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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侨务办职能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92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南委〔2010〕70号),中共南平市委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委发〔2015〕15号),设立南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决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全市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调查研究分析外事、侨务和港澳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团开展涉侨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指导、推动涉侨的宣传、文化交流和海外华文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四)负责指导归侨侨眷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安置难民办公室工作,争取国际援助项目;协同做好归侨扶贫、救济工作,加强对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指导,协助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侨信访工作。

(六)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市访问的重要外宾及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统筹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外事接待工作。

(七)统筹协调全市因公出国和赴港澳工作;承担市领导出访报批工作;在中央和省授权范围内,审批或审核我市因公派遣团(组)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我市访问的有关事宜;负责因公出境人员护照的颁发及收缴、管理工作;负责调查、了解因公出国(境)团组或人员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八)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省港澳事务办公室授权范围内,负责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的审批以及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承办需报请省政府港澳办审批的有关事项。

(九)按规定负责指导和管理对外民间交往,管理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的交往活动。

(十)按规定承办邀请外国人入境有关工作,管理或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及出国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人在我市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按规定承办我市辖区内外国记者与港澳记者有关事务。

(十二)统筹安排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交往活动。管理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在我市代表机构或办事处的中文雇员。

(十三)牵头处置境内外涉及我市的涉外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维护我市机构、人员在海外的安全与合法权益工作;协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活动及我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我市涉外参观点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对全市外侨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外事纪律、侨务政策的教育;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查处、监督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侨务纪律和外事侨务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五)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对外友协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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